讯近日,为整顿农药市场秩序,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,对氟雷拉纳、噁唑氟虫胺、氯虫啶、氟溴草醚、二甲吡草胺、二氯甲虫酰胺、氟噁唑酰胺等13种化学物质用于农林病虫害防控等特定用途时的管理作出规定。
一是这13种化学物质用于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目的、场所时,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。
二是生产经营含有这13种物质的产品,用于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目的、场所的,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。(辛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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